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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76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彥宇

上訴人
莊舒婷
被上訴人
林浚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所為113年度彰簡字第763號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萬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4年1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程式欠缺之情事。復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爰限上訴人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限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簡字第763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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