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77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許嘉仁

原告
陳品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靜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曉諭原告於113年11月20日前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之門牌號碼彰化縣○○鎮道○路000巷00號2樓後間房屋價值加計3,820元,故請原告陳報上開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加計3,820元後,於113年11月30日前自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請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道○路000巷00號2樓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並於113年11月5日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就本件訴訟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