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251號
- 原告
- 陳毓昇即久億機械五金行
- 被告
- 春利紙漿模具製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原告應提出兩造買賣契約成立及原告已交付五金設備予被告之證明(如簽收單)。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及證物,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