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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斡旋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范嘉紋
  • 法定代理人
    王一文、蘇怡芳

  • 當事人
    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財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一文 被 告 日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斡旋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 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 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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