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325號
- 原告
- 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一文
- 被告
- 日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斡旋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