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簡鈺昕
- 法定代理人吳家成、陳錦福
- 原告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豪尚品遊憩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326號 原 告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被 告 豪尚品遊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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