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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黃英豪
  • 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 原告
    惜悅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459號 原 告 惜悅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倫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另請具狀補正:所提出會員服務暨權益書之約定條款中關於會費之繳納有手寫「3334×24=80000」之記載,請陳明兩造間是否有約定分期繳納之情形(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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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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