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495號
- 原告
- 林子竣
- 被告
- 劉文隆即信輝高爾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