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訴字第4號
- 原告
- 昇進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坤佑
- 被告
- 謝坤廷
- 被告
- 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國興
- 訴訟代理人
- 施漢杰
- 參加人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吉雄
- 訴訟代理人
- 廖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蔡坤佑」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昇進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坤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