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全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瓏錩科技有限公司、林麗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全字第7號聲 請 人 瓏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規定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