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636號
- 原告
- 博思樂創藝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朱峰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或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5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僅於起訴狀記載原告為博思樂創藝事業有限公司,並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且雖由王文松代理起訴,但亦未提出訴訟代理之委任狀,本院乃於民國113年6月6日裁定請原告於113年6月25日前具狀補正適法之法定代理人及委任狀,並於113年6月12日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5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