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簡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席家宜、震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曾瑞華、震南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震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震南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原判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52,191元(計算式:610,140+42,051=652,191),上訴標的金額即為652,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