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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11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簡鈺昕

上訴人
即被告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震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震南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原判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52,191元(計算式:610,140+42,051=652,191),上訴標的金額即為652,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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