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簡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旅遊團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松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李詠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松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詠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團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7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4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