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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29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彥宇

原告
蕭浚二
訴訟代理人
施坤樹律師
被告
明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華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0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地址:彰化縣○○市○○○道0段0號)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5年1月27日上午11時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附圖一編號D(面積:27.24平方公尺)所示建物,是否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尚待釐清,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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