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298號
- 原 告
-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其政
- 訴訟代理人
- 張源泰
- 被 告
- 卓越物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該裁定分別於113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