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簡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李其政、卓越物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林正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298號 原 告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政 訴訟代理人 張源泰 被 告 卓越物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該裁定分別於113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