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448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許嘉仁

原告
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介
被告
日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本院乃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6月30日前補正,並於113年6月17日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