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775號
- 原告
- 陳品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靜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曉諭原告於113年11月20日前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之門牌號碼彰化縣○○鎮道○路000巷00號2樓後間房屋價值加計3,820元,故請原告陳報上開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加計3,820元後,於113年11月30日前自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請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道○路000巷00號2樓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並於113年11月5日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就本件訴訟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