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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8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黃佩穎

上訴人
即被告
新統聯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竣笙
訴訟代理人
張晉銘
送達代收人
陳昱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高雅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8萬9,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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