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簡調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南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調字第271號 原 告 林南宏 蔡夢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李冰中 川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勳 被 告 川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觀起訴狀訴之聲明之記載,本件係原告2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故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查原告林南宏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24,494元,應繳納裁判費15,157元;原告蔡夢莉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1,478,690元,應繳納裁判費15,652元,合計原告應繳 納裁判費為30,809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5,157元,尚應補繳15,652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陳報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被告李冰中過失致死案件進度、澎湖科技大學鑑定等資料影本。 ㈡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㈢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