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1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興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張長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興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長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聚得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第一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事項: ㈠兩造就貨品之熱處理加工合意簽訂之契約書或相關資料。 ㈡陳報是否已與被告就本件協商達成分期付款之共識?(協商內容: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起,分4個月攤還本件貨款,每 月給付原告8,905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