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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0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黃佩穎

原告
興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長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聚得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事項:

㈠兩造就貨品之熱處理加工合意簽訂之契約書或相關資料。

㈡陳報是否已與被告就本件協商達成分期付款之共識?(協商內容: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起,分4個月攤還本件貨款,每月給付原告8,90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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