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施廷翰即永將汽車百貨商行、川立交通有限公司、黄美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151號原 告 施廷翰即永將汽車百貨商行 被 告 川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 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 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