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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2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陳毓昇即久億機械五金行
被告
春利紙漿模具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原告應提出兩造買賣契約成立及原告已交付五金設備予被告之證明(如簽收單)。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及證物,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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