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4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簡鈺昕

原告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政
訴訟代理人
張源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越物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719元(含本金247,799元及起訴前所生利息15,9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