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范嘉紋
- 原告林子竣
- 被告劉文隆即信輝高爾夫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495號 原 告 林子竣 被 告 劉文隆即信輝高爾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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