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范淑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50號 原 告 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芬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暨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前開規定於小 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就被告欄位僅載稱「0221-ZH車主 」,並未表明被告之姓名、住居所等資料,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向調取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 之車籍資料,原告應速前來具狀聲請閱卷,自行參酌卷內資料,遵期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等資料。爰依前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三、此外,併請原告於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應附繕本: (一)請陳明起訴狀所附光碟,內有何檔案、待證事實為何,如有重要檔案資料,請提供列印資料;如有重要畫面,請提出該畫面之截圖(請以A4紙彩色列印)、陳明欲證明何事實,並應標示該畫面係在影片時間幾分幾秒。 (二)請提出原告有致停車位地閘損壞行為之具體相關證據資料。 (三)另請確認本件究欲以「0221-ZH車主」或駕駛人為被告; 如有證據聲請調查,應以書狀表明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