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簡鈺昕
- 當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康存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54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康存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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