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謝志典、瑞昱興業有限公司、黃啓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671號 原 告 謝志典 被 告 瑞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