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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6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簡鈺昕

原告
謝志典
被告
瑞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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