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祥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永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712號 原 告 祥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淇素食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佰壹拾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 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此外,原告請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準備書狀補正:就被告之民事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附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