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吉唐有限公司、唐肇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37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吉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77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 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