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909號
- 原告
- 林清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煌吉即傑登工程行等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