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昇進五金有限公司、蔡坤佑、謝坤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訴字第4號 原 告 昇進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佑 被 告 謝坤廷 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國興 訴訟代理人 施漢杰 參 加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蔡坤佑」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昇進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坤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