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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簡鈺昕

  • 當事人
    昇進五金有限公司謝坤廷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訴字第4號 原 告 昇進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佑 被 告 謝坤廷 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國興 訴訟代理人 施漢杰 參 加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蔡坤佑」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昇進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坤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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