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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訴字第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簡鈺昕

原告
昇進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佑
被告
謝坤廷
被告
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國興
訴訟代理人
施漢杰
參加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蔡坤佑」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昇進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坤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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