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昇進五金有限公司、蔡坤佑、謝坤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訴字第4號 原 告 昇進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佑 被 告 謝坤廷 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國興 訴訟代理人 施漢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9,03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