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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訴字第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簡鈺昕

原告
昇進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佑
被告
謝坤廷
被告
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國興
訴訟代理人
施漢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9,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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