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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簡鈺昕

  • 當事人
    昇進五金有限公司謝坤廷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訴字第4號 原 告 昇進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佑 被 告 謝坤廷 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國興 訴訟代理人 施漢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9,03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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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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