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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訴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許嘉仁

上訴人
阿羅騰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耀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欽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萬2,3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5萬4,198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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