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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司調字第384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聲請人
黃柏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縣衛生局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行政團隊應就聲請調解事件、強制調解事件進行篩選,如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得逕以裁定駁回。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5條亦有明定。該條之立法理由略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擴大強制調解事件之範圍,各地方法院強制調解事件勢必增加,案件篩選機制之建立相形重要。唯有落實篩選機制,將當事人無調解意願、不能調解、顯無調解必要、顯無成立調解之望等事件,予以排除,始能有效運用調解資源,避免造成程序浪費。至具體個案有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則由行政團隊依據當事人所提書狀、案件詢問表、卷證資料、行政團隊查詢紀錄等為綜合判斷。」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獲衛生福利部函覆「系爭公務員缺失係隸屬於彰化縣衛生局…」,故聲請人欲向相對人即彰化縣衛生局聲請國賠,惟相對人並未具體說明是否願意賠償聲請人或進行國賠法中協議程序,使聲請人無從依據國家賠償法提起訴訟,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賠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同年12月8日前陳明有無調解之意願,惟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業已陳報其無到院調解之意願等情,有本院彰化簡易庭通知函、送達證書、彰化縣衛生局114年11月21日彰衛疾字第1140074254號函暨所附陳報意願等件在卷可稽。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既陳報無到院調解意願,應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司調字第384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調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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