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小字第3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黃佩穎黃佩穎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彰小字第323號

原告
甲鑫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抽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如
被告
方鶴淵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彰小字第323號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之範圍,本院依職權改行小額訴訟程序,於中華民國114 年5 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通 譯 謝怡均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90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林嘉賢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