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小字第54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黃家洋
- 訴訟代理人
- 江至欣
- 被告
- 郭淳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有誤寫及誤算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有關「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0,0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0,9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有關「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6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425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最後1行有關「尚積欠本金20,09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積欠本金20,991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誤算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