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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89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告
王華鴻(Wong Wa Hung Ry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206元,及其中新臺幣59,548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63,206元,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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