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小字第90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彰小字第90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劉芸慈
- 被告
- 淯揚五金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吳楓(即吳澔、吳晉毓)
- 被告
- 賴芷薐
- 被告
- 吳銀科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90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5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通 譯 謝怡均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88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8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