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584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雯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瑋
- 被告
- 陶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另有1新地址未送達,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