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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58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許嘉仁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
被告
陶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另有1新地址未送達,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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