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簡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林彥宇
- 法定代理人陳懷慈、余政憲
- 原告陳筱筑
- 被告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618號原 告 陳筱筑 被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被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訴時,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任何資料,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彰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補正後,原告於114年9月13日始補正被告之具體資料。而被告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分別位處臺北市信義區及新北市新店區,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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