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簡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黃佩穎
- 法定代理人賴家豪
- 原告勝盟五金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762號 原 告 勝盟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 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 定已於114年11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是原告起訴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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