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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53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陳清中
被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16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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