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535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中
- 被告
-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肇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16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