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754號
- 原告
-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峰
- 訴訟代理人
- 曾翊宸
- 被告
- 楊勝雄
鄧定英
黃美芳
楊雪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60,000元,得免為假執行。
備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法定遲延利息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30日,而被告4人均係於114年10月16日受寄存送達,故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均為同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