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小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黃佩穎、黃佩穎
- 法定代理人賴榮崇、杜俊諺
-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百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廷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彰小字第88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百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俊諺 被 告 張廷豪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88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12月29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蔡亦鈞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538元,及被告百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被告張廷豪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5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蔡亦鈞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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