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小字第88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彰小字第884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何正偉
- 被告
- 百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俊諺
- 被告
- 張廷豪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88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通 譯 謝怡均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538元,及被告百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被告張廷豪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5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