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89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莊涵予
- 訴訟代理人
- 顏景苡
- 被告
- 林寶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3,276元,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