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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小字第90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佩穎黃佩穎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彰小字第907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被告
淯揚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吳楓(即吳澔、吳晉毓)
被告
賴芷薐
被告
吳銀科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90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5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通 譯 謝怡均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88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8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廖婉凌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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