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小字第9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彥宇

被告
兼反訴原告
黃美蓁即阿榮師冰品
原告
兼反訴被告
台灣心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王蕙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被告兼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及小額訴訟程序均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規定自明。

二、復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及第436條之15亦有明定。

三、反訴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4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51頁)。因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已逾10萬元,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範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復兩造就本件反訴未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本院亦認本件反訴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不適當,是本件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小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