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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4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彥宇

上訴人
馬荷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日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07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程式欠缺之情事。復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彰補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6,00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70元,爰限上訴人應於主文所定之期限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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