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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簡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林彥宇

  • 上訴人
    馬荷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馬荷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日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07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程式欠缺之情事。復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彰補字第1130號民 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6,000元,故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7,070元,爰限上訴人應於主文所定之期限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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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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