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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53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黃佩穎

原告
佑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連波
送達代收人
陳俊利
被告
聖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里○○○街00號3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交付產品至被告公司位於彰化縣○○市○○街00號之廠區,惟依其所提出之收據、出貨明細及統一發票等觀之,難認兩造有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之約定。故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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