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538號

給付顧問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林彥宇

原告
廣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湘芹
被告
穎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文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服務費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及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參照)。復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債務人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自應依一般訴訟事件定其管轄法院,且非專屬管轄事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萬及法定遲延利息,故訴訟標的金額已逾10萬,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當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適用。復原告與被告所簽立之人才招募委託合約第8條第4項約定:「…。任何本合約或因本合約所生之爭端,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仍未獲解決者,甲乙雙方合意所有爭端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促字卷第20頁),兩造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且該合意管轄約定無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是原告自應向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未妥,應由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